古代处决死囚为什么要“秋后问斩”?_历史故事(2)
2023-05-14 来源:文库网
《周礼》是什么时候的书,学术界尚众说纷纭,从认为作于战国初的,到认为作于战国末的,再到认为作于西汉初的,说法很多。如果我们按照这些观点的上限,认为这是战国初写成的书,那么这就又是一条表明战国后期以前的古人已经存在将秋与刑法联系在一起的观念的重要证据。
由于文献上的缺失,现在我们并不明确地知道这一时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司法习惯或司法观念。或许它与古代的祭祀风俗有关,或许渐冷的天气和飘零的落叶也确实会刺激出人对于死亡的通感。而到了战国后期,这一观念终于获得了明确的理论上的依据。
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有一个很有名的阴阳五行的观念。( 推荐阅读:是时候关注下乡村留守女人了,更多文章访问WwW.afbbb.Cc)按照现代历史学界和哲学界的普遍看法,哲学史意义上的阴阳的观念可能在春秋时就已经存在,而五行学说则应产生于战国时期。它们原本是独立发展,互无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原始哲学理念。其中的五行学说首先开始尝试解释甚至指导政治实践。成书于战国末年的《吕氏春秋孟秋纪第七》中就明确指出,根据五行学说,秋天,刑罚和犯人更配呢:“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这大概是我们已知的最早给“秋后问斩”找出理论依据的古代文献。阴阳学说从战国末期开始逐渐显露了一点要与五行学说发生联系的倾向。
到了西汉董仲舒的时期,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彻底实现合流,一起被吸收进儒家学派,构成了中国古代官方世界观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而它们所主张的在秋天行刑的理念,也逐渐从一种习俗或理想中的观念,转为国家法律正式规定的司法制度。《后汉书郭陈列传第三十六》中记载,汉初的司法风俗是“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后来将制度规范为“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到了东汉元和二年,行刑时间又改成了“冬初十月而已”。上面引文里的“季秋”就是秋天的最后一个月,“论”、“报”则都指判决。这里谈到的三个行刑时间都属于“秋后”的六个月的范畴,但外延各有不同。这开启了古代行刑时间的一种常态。
此后历代,可以判处并执行死刑的时间不断地有所调整,但无论如何变化,基本是限于秋、冬的六个月里面的。这里还有一条规律,就是极少会有时代会把春节所在的阴历正月划入可以行刑的时间里面。这一点,即使不用阴阳五行学说去附会也很好理解,毕竟大过年的,谁愿意去杀人嘛。除此以外,各种重要节日也经常被要求不许行刑。皇上、衙门老爷和刽子手也还都是想过个节的。过节时一般会有电商促销,大家买买买都忙不过来,谁有闲心去砍头嘛。
在隋唐时期,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渐趋定型,一般的死刑案件都要报请朝廷核准才能执行。而秋冬行刑的规定也就由此拥有了制度上的实际意义,给了皇帝和朝廷一个集中复核死刑的时间。那些被初判死刑,等待复核的死囚被称为“监候”,不过“监候”这个词还有其它义项,在文献中看到时要加以甄别。死刑复核制度传到清代,就诞生了着名的秋审制度。这项制度的最后一步是皇帝亲自调看所有上报待核的死刑案件卷宗,凡有他认为确实应该死啦死啦的的,就在犯人名字上划个勾,称为“勾决”。皇帝划不划这个勾,除了与案情本身有关,和他当时的心情关系也很大。而这个勾一旦划上,很快就会有一颗人头落地了。
由于文献上的缺失,现在我们并不明确地知道这一时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司法习惯或司法观念。或许它与古代的祭祀风俗有关,或许渐冷的天气和飘零的落叶也确实会刺激出人对于死亡的通感。而到了战国后期,这一观念终于获得了明确的理论上的依据。
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有一个很有名的阴阳五行的观念。( 推荐阅读:是时候关注下乡村留守女人了,更多文章访问WwW.afbbb.Cc)按照现代历史学界和哲学界的普遍看法,哲学史意义上的阴阳的观念可能在春秋时就已经存在,而五行学说则应产生于战国时期。它们原本是独立发展,互无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原始哲学理念。其中的五行学说首先开始尝试解释甚至指导政治实践。成书于战国末年的《吕氏春秋孟秋纪第七》中就明确指出,根据五行学说,秋天,刑罚和犯人更配呢:“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这大概是我们已知的最早给“秋后问斩”找出理论依据的古代文献。阴阳学说从战国末期开始逐渐显露了一点要与五行学说发生联系的倾向。
到了西汉董仲舒的时期,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彻底实现合流,一起被吸收进儒家学派,构成了中国古代官方世界观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而它们所主张的在秋天行刑的理念,也逐渐从一种习俗或理想中的观念,转为国家法律正式规定的司法制度。《后汉书郭陈列传第三十六》中记载,汉初的司法风俗是“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后来将制度规范为“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到了东汉元和二年,行刑时间又改成了“冬初十月而已”。上面引文里的“季秋”就是秋天的最后一个月,“论”、“报”则都指判决。这里谈到的三个行刑时间都属于“秋后”的六个月的范畴,但外延各有不同。这开启了古代行刑时间的一种常态。
此后历代,可以判处并执行死刑的时间不断地有所调整,但无论如何变化,基本是限于秋、冬的六个月里面的。这里还有一条规律,就是极少会有时代会把春节所在的阴历正月划入可以行刑的时间里面。这一点,即使不用阴阳五行学说去附会也很好理解,毕竟大过年的,谁愿意去杀人嘛。除此以外,各种重要节日也经常被要求不许行刑。皇上、衙门老爷和刽子手也还都是想过个节的。过节时一般会有电商促销,大家买买买都忙不过来,谁有闲心去砍头嘛。
在隋唐时期,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渐趋定型,一般的死刑案件都要报请朝廷核准才能执行。而秋冬行刑的规定也就由此拥有了制度上的实际意义,给了皇帝和朝廷一个集中复核死刑的时间。那些被初判死刑,等待复核的死囚被称为“监候”,不过“监候”这个词还有其它义项,在文献中看到时要加以甄别。死刑复核制度传到清代,就诞生了着名的秋审制度。这项制度的最后一步是皇帝亲自调看所有上报待核的死刑案件卷宗,凡有他认为确实应该死啦死啦的的,就在犯人名字上划个勾,称为“勾决”。皇帝划不划这个勾,除了与案情本身有关,和他当时的心情关系也很大。而这个勾一旦划上,很快就会有一颗人头落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