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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能向“小三”索赔(6)

2022-03-01 来源:文库网

妻子不能向“小三”索赔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意性、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证明效力相对较低。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前进行公证,然后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如果能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那对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案,林某在庭审时表达了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杨某仅凭林某的短信内容无法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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