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能向“小三”索赔(5)
2022-03-01 来源:文库网
无法接受,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他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蔡某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在未告诉丈夫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妊娠,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蔡某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案例
杨某和丈夫林某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一日,杨某向丈夫发送了一条短信,表示两人性格差异大,趁着年轻还是早点离婚为好。林某收到妻子的短信后,也感觉无意再做夫妻,遂发短信给杨某:“我觉得我们是不合适在一起,我同意离婚。”后来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林某对离婚一事反悔,杨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但林某矢口否认短信的内容。那么杨某能用短信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