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与杨志刚事件始末咋回事(说啥的都有)(2)
2023-05-16 来源:文库网
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2006)大刑初字第489号
杨志刚认为,这些诽谤性文字给他的名誉和声望造成了极大伤害,遂以诽谤罪将郭德纲告上法庭。郭德纲则在博客上写道:“朋友问,为何不断有人骂你?我大笑,没法,我长得像个包子似的,还免得了有狗追我?接了一个电话,说又有人告我。我说行。那个朋友急了,都俩了,要再来一个怎么办?我说碰。人活着无非是让人笑笑,偶尔也笑笑别人。骂你的人他的身体也在别人的嘴里被咀嚼着,挺公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杨志刚指控被告人郭德纲犯诽谤罪,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以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07年4月4日判决:被告人郭德纲无罪;驳回自诉人杨志刚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志刚不服,提出上诉,称郭德纲的诽谤文章通过网络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对其名誉、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02252号(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郭德纲在互联网络上发表文章,该文中所涉及的时任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曾用公款装修自己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内容,因郭德纲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郭德纲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
郭德纲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我叫郭德纲》一文中,所说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曾用公款装修自己的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的内容,并未指名道姓,郭德纲的诽谤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上诉人杨志刚以此向新闻媒体发布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其个人隐私为公众所知,因此造成本案情节严重的后果不能由原审被告人郭德纲承担。
对上诉人杨志刚要求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受理范围,对于上诉人杨志刚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所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处的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7年11月8日裁定:驳回杨志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郭德纲为什么感谢侯耀文先生,因为你拜师了,所以你再演出的时候就可以打出侯耀文的徒弟,以这个名义来演出,而杨志刚在当年的时候否认了郭德纲是他徒弟。如果郭德纲到今天一文不名的话,杨志刚还会认他当徒弟吗?
杨志刚和郭德纲之间的恩怨,用两句话可以概括:前者有恩,后者负义。
杨志刚认为,这些诽谤性文字给他的名誉和声望造成了极大伤害,遂以诽谤罪将郭德纲告上法庭。郭德纲则在博客上写道:“朋友问,为何不断有人骂你?我大笑,没法,我长得像个包子似的,还免得了有狗追我?接了一个电话,说又有人告我。我说行。那个朋友急了,都俩了,要再来一个怎么办?我说碰。人活着无非是让人笑笑,偶尔也笑笑别人。骂你的人他的身体也在别人的嘴里被咀嚼着,挺公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杨志刚指控被告人郭德纲犯诽谤罪,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以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07年4月4日判决:被告人郭德纲无罪;驳回自诉人杨志刚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志刚不服,提出上诉,称郭德纲的诽谤文章通过网络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对其名誉、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02252号(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郭德纲在互联网络上发表文章,该文中所涉及的时任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曾用公款装修自己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内容,因郭德纲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郭德纲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
郭德纲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我叫郭德纲》一文中,所说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曾用公款装修自己的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的内容,并未指名道姓,郭德纲的诽谤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上诉人杨志刚以此向新闻媒体发布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其个人隐私为公众所知,因此造成本案情节严重的后果不能由原审被告人郭德纲承担。
对上诉人杨志刚要求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受理范围,对于上诉人杨志刚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所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处的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7年11月8日裁定:驳回杨志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郭德纲为什么感谢侯耀文先生,因为你拜师了,所以你再演出的时候就可以打出侯耀文的徒弟,以这个名义来演出,而杨志刚在当年的时候否认了郭德纲是他徒弟。如果郭德纲到今天一文不名的话,杨志刚还会认他当徒弟吗?
杨志刚和郭德纲之间的恩怨,用两句话可以概括:前者有恩,后者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