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与杨志刚事件始末咋回事(说啥的都有)
2023-05-16 来源:文库网
针对杨志刚与郭德纲的师徒纷争,侯耀文公开讲:“我再重申一次,我才是郭徳纲唯一的师父,天津的杨志刚只是他的老师,相声行里有行规,老师可以有很多,但师父只能有一个,郭德纲拜我为师是有正式程序的,经过了引师、保师、代师的过程,行里人那见证了这一切。”
毕竟郭德纲曾跟着杨志刚学了七年,多少还有点感情,但是郭德纲在还没成名最困难的时候,就有记者采访过杨志刚,问郭德纲是不是他徒弟,而杨志刚的回答是“是也不是”,这个回答等于是间接否认了郭德纲是他徒弟。而没有师承郭德纲寸步难行,此话让郭德纲在北京有如雪上加霜。
郭德纲拜金文声为师的时候杨志刚打电话进行阻拦,让金老不要收郭德纲为徒。这件事让郭德纲下定决心彻底断绝了和杨志刚的关系,从此绝口不提杨志刚,但是这时郭德纲并没有对外说什么,两人还是没有公开决裂,但是已经彻底不联系了。
真正决裂,矛盾公开化在于郭德纲成名后杨志刚一番言论。那时候郭德纲已经拜侯耀文为师,德云社开始大火。这个时候之前不承认郭德纲是徒弟的杨志刚突然公开发话表示郭德纲的本事都是他教的,侯耀文不算是他师傅,他杨志刚才是。
郭德纲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我叫郭德纲》一文详细叙述了自己在天津红桥文化馆的学艺经历。该文提及了馆长兼师傅的杨志刚“家中装修公款报销”“整治郭德纲逼其扫厕所”“排挤老馆长”“与女同事同居”等若干作风问题。此后,该篇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而且经郭德纲本人同意,在一些平面媒体上发表。
杨志刚诉称:2006年2、3月间,郭德纲连续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我叫郭德纲》,以纪实回忆的手段,把其描述成恶毒、贪婪、低俗的形象,并虚构其曾有违法犯罪的情节,进行人身侮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追究郭德纲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郭德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郭德纲辩称:其在博客文章中写到“在文化馆里我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并声明不能转载,网络、媒体对文章大肆刊登、转载与其无关,其没有主动和故意诽谤杨志刚,且未指名道姓,不构成诽谤。
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2006)大刑初字第489号
杨志刚认为,这些诽谤性文字给他的名誉和声望造成了极大伤害,遂以诽谤罪将郭德纲告上法庭。郭德纲则在博客上写道:“朋友问,为何不断有人骂你?我大笑,没法,我长得像个包子似的,还免得了有狗追我?接了一个电话,说又有人告我。我说行。那个朋友急了,都俩了,要再来一个怎么办?我说碰。人活着无非是让人笑笑,偶尔也笑笑别人。骂你的人他的身体也在别人的嘴里被咀嚼着,挺公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杨志刚指控被告人郭德纲犯诽谤罪,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以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07年4月4日判决:被告人郭德纲无罪;驳回自诉人杨志刚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志刚不服,提出上诉,称郭德纲的诽谤文章通过网络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对其名誉、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02252号(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郭德纲在互联网络上发表文章,该文中所涉及的时任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曾用公款装修自己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内容,因郭德纲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郭德纲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
郭德纲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我叫郭德纲》一文中,所说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曾用公款装修自己的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的内容,并未指名道姓,郭德纲的诽谤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上诉人杨志刚以此向新闻媒体发布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其个人隐私为公众所知,因此造成本案情节严重的后果不能由原审被告人郭德纲承担。
对上诉人杨志刚要求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受理范围,对于上诉人杨志刚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所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处的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7年11月8日裁定:驳回杨志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郭德纲为什么感谢侯耀文先生,因为你拜师了,所以你再演出的时候就可以打出侯耀文的徒弟,以这个名义来演出,而杨志刚在当年的时候否认了郭德纲是他徒弟。如果郭德纲到今天一文不名的话,杨志刚还会认他当徒弟吗?
杨志刚和郭德纲之间的恩怨,用两句话可以概括:前者有恩,后者负义。

毕竟郭德纲曾跟着杨志刚学了七年,多少还有点感情,但是郭德纲在还没成名最困难的时候,就有记者采访过杨志刚,问郭德纲是不是他徒弟,而杨志刚的回答是“是也不是”,这个回答等于是间接否认了郭德纲是他徒弟。而没有师承郭德纲寸步难行,此话让郭德纲在北京有如雪上加霜。
郭德纲拜金文声为师的时候杨志刚打电话进行阻拦,让金老不要收郭德纲为徒。这件事让郭德纲下定决心彻底断绝了和杨志刚的关系,从此绝口不提杨志刚,但是这时郭德纲并没有对外说什么,两人还是没有公开决裂,但是已经彻底不联系了。
真正决裂,矛盾公开化在于郭德纲成名后杨志刚一番言论。那时候郭德纲已经拜侯耀文为师,德云社开始大火。这个时候之前不承认郭德纲是徒弟的杨志刚突然公开发话表示郭德纲的本事都是他教的,侯耀文不算是他师傅,他杨志刚才是。
郭德纲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我叫郭德纲》一文详细叙述了自己在天津红桥文化馆的学艺经历。该文提及了馆长兼师傅的杨志刚“家中装修公款报销”“整治郭德纲逼其扫厕所”“排挤老馆长”“与女同事同居”等若干作风问题。此后,该篇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而且经郭德纲本人同意,在一些平面媒体上发表。
杨志刚诉称:2006年2、3月间,郭德纲连续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我叫郭德纲》,以纪实回忆的手段,把其描述成恶毒、贪婪、低俗的形象,并虚构其曾有违法犯罪的情节,进行人身侮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追究郭德纲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郭德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郭德纲辩称:其在博客文章中写到“在文化馆里我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并声明不能转载,网络、媒体对文章大肆刊登、转载与其无关,其没有主动和故意诽谤杨志刚,且未指名道姓,不构成诽谤。

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2006)大刑初字第489号
杨志刚认为,这些诽谤性文字给他的名誉和声望造成了极大伤害,遂以诽谤罪将郭德纲告上法庭。郭德纲则在博客上写道:“朋友问,为何不断有人骂你?我大笑,没法,我长得像个包子似的,还免得了有狗追我?接了一个电话,说又有人告我。我说行。那个朋友急了,都俩了,要再来一个怎么办?我说碰。人活着无非是让人笑笑,偶尔也笑笑别人。骂你的人他的身体也在别人的嘴里被咀嚼着,挺公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杨志刚指控被告人郭德纲犯诽谤罪,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以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07年4月4日判决:被告人郭德纲无罪;驳回自诉人杨志刚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志刚不服,提出上诉,称郭德纲的诽谤文章通过网络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对其名誉、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02252号(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郭德纲在互联网络上发表文章,该文中所涉及的时任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曾用公款装修自己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内容,因郭德纲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郭德纲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
郭德纲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我叫郭德纲》一文中,所说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曾用公款装修自己的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的内容,并未指名道姓,郭德纲的诽谤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上诉人杨志刚以此向新闻媒体发布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其个人隐私为公众所知,因此造成本案情节严重的后果不能由原审被告人郭德纲承担。
对上诉人杨志刚要求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受理范围,对于上诉人杨志刚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所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处的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7年11月8日裁定:驳回杨志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郭德纲为什么感谢侯耀文先生,因为你拜师了,所以你再演出的时候就可以打出侯耀文的徒弟,以这个名义来演出,而杨志刚在当年的时候否认了郭德纲是他徒弟。如果郭德纲到今天一文不名的话,杨志刚还会认他当徒弟吗?
杨志刚和郭德纲之间的恩怨,用两句话可以概括:前者有恩,后者负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