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网
首页 > 杂谈趣闻

无罪判决 辛普森案解析(3)

2023-04-08 来源:文库网
在英美国家,品格证据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出现:其一,品格本身是犯罪、请求或辩护的一个因素,这种情况通常称为“争议中的品格”。如某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贞操,对于诱奸犯罪,法律详细规定了被害人的贞操是诱奸犯罪的一个因素。再如,某种情况下司机的能力,在因疏忽将汽车交给无能力司机驾驶的案件中,有关司机能力的证据就是这种品格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发生品格证据有无关联性的问题,因而,不发生可采性问题,唯一的问题是涉及得到法律许可的证明方法的问题。其二,为使陪审团更容易接受下述意图而适用品格证据,即提出“此人在与讨论有关的具体场合内曾按其品格行事”的一种推理。对品格的这种适用通常被称为“间接性的”。如为人具有暴力倾向的证据,用以证明此人在斗殴事件中是攻击者。再如,为人诚实的证据,用以反证盗窃指控。对品格证据的这种间接性适用,才涉及其关联性和可采性问题。
警察福尔曼的情况就是后者。
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辩方律师李·贝利曾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律师立刻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福尔曼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
“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
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发前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
录音的出现与他初审时的义正言辞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基于品格证据规则,身为一个绝对的种族主义者的福尔曼身为证人的资格出现危机。在被辩方诘问是否有过作伪证的情况时,他表示“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沉默权)。”由于福尔曼的品格问题,大多数证据的真实性遭到了怀疑。这也是辛普森得以无罪判决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有人说,辛普森能够胜诉是因为种族问题,有人说辛普森的无罪判决来源于他重金打造的梦幻般的律师团队,有人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而只有美国的司法界没有。通过辛普森案,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制度对于确凿证据与程序公正的看重,远超过绳之以法真正的凶手和追求案件真相。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
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五、参考文献
1.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三联书店,2003
2.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
3. 美利坚合众国联邦证据规则
4. 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
6. 杨卉,《从“世纪审判”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法制博览》2016·03(中)
7. 赵亚然,《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法制博览》2014·02(中)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