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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 辛普森案解析(2)

2023-04-08 来源:文库网
(二)手套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无罪判决 辛普森案解析


三、辛普森案中美国证据原则的体现
司法活动是人类的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正如周叔厚先生所说:“消除裁判者心中的疑问,是裁判者与当事人共同致力的目的。”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司法人员必须借助相应的证据,才能够准确的揭示过去。在辛普森一案中,由于发生在深夜,所以并没有目击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直接证据的作证,所以审理此案时,法官与陪审团就必须根据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对于案件真相进行推理。
本案中,存在这样一个情况。辩方律师曾向法官指出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在辛普森家中搜到的证据是不合法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这样规定的: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作为极为重视程序正义的美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规定了无论是怎样的证据,只要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提交给陪审团。但是在本案中,警察辩称是在发现了车中的血迹之后担心屋中的辛普森及家人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进入屋中查看情况,而后发现了作为证据的手套和血迹等。在这样的一种紧急情况下,警察是以保护美国公民为立场而采取的行动,并不是搜查行为。待搜查令取得后相关的证据才正式作为搜查的结果取得,这是完全符合美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法官伊藤认为证据来源合法,警察基于善意而合法取得了证据。
证据既然合法,那么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呢?在上述的证据疑点中可以看出,检方所提出来的多项证据自相矛盾、极其混乱,让人不得不心生疑惑。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庭审中,检方如若想证明被告有罪,就必须要提出确凿无疑的证据来对被告的罪行进行证明。证据很可能存在疑点,但只有达到陪审团心中可以“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后才能够判决有罪。被告不需要是清白的,但只要证据没有达到陪审团心中的标准,就能够进行无罪判决。这也就是辛普森得到无罪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检方的多项证据十分可疑。除去这些之外,关于警察福尔曼的证据有效性遭到质疑也是十分有利于辛普森的事实。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8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是这样规定的:
(a)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证人的诚信可以通过提供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击和支持。但受以下限制:(1)证据只能涉及证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品行;(2)证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经受到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抨击后才能采纳。这也就是所谓的品格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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