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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状告河底捞(2)

2023-04-08 来源:文库网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主审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认为,权利需要保护但也不得滥用。司法裁判中,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
但是无可否认,在商标权及著作权领域也确实存在一些批量商业维权,注重对小店铺经营者的维权获利,不在意溯源打假。有的甚至滥用权利,意图垄断一定行业与领域,与保护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创新宗旨相悖。
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既要引导权利人创新获得跨越式发展,也需要推动社会基于革新而共享时代发展成果。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


“海底捞”告“天天海底捞”侵权索赔50万
2008年,四川知名火锅品牌“海底捞”向北京一中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北京一家餐饮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与“海底捞”商标近似的“天天海底捞”,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提出索赔人民币50万。
原告四川省简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书中称,1997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海底捞”商标获准在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4月。因此,原告在餐馆服务等项目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2007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市金生记餐饮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开设的饭店的牌匾、点餐单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遂委托律师向金生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活动。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坚持在其开设的昌平店招牌上使用“天天海底捞”商标,且明确在“天天海底捞”左下角标注“商标专利”,原告已经申请公证处对被告使用“天天海底捞”商标的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原告认为,其“海底捞”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曾在商务部、中国烹饪协会等组织的2006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火锅类评定中位列第21名,曾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等。“海底捞”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原告许可北京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海底捞”商标五年收取商标使用费500万元,因此,被告擅自使用与“海底捞”商标近似的“天天海底捞”,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承担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以上就是海底捞状告河底捞的全部内容,喜记得常来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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