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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死囚的最后时光 死刑重诛心_历史故事(2)

2023-05-14 来源:文库网
死刑核准理论上得有帝王审批
在古代一家一姓之天下里,通常需要遵循皇帝(天子)的“替天刑罚”权属,所以死刑案件理论上得由帝王审批,而帝王或亲自掌控所谓生杀大权,或授权有关专门机构行使死刑复核的权力。
如唐代采取的是三司推事、九卿议刑和都堂集议制等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的措施,这些中央机关地位很高。宋初实行的是州级终审制,不必报请中央核准,刑部只是在死刑执行完毕后进行事后复查。北宋中期进行改革,死刑案须由提刑司详复后才能施行,州级机关不再享有终审权,并逐渐形成为一种制度,沿用至南宋。紧急情况下,也有暂时赋予知州以死刑终审权的例子,但不常见。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清律称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要立决,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这两种死刑都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核批准。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经刑部审定,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而后三法司会奏皇帝最后核准。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三年开始实行的,且从此“永为定例”,“每岁霜降后”进行,“历朝遵行”,所以史称“朝审始于天顺三年”,成为对在京立决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古代处决死囚,一般强调公开性,即“示众”。让民众围观的意思,是希望达到震慑犯罪、维持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

揭秘古代死囚的最后时光 死刑重诛心_历史故事


临刑关怀让法律“诛身”让人情“诛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古代法律并不是与“情理”无关或对立的。
对于死刑犯而言,在法律诛其身之前,古人还重视一个“诛其心”的过程,所谓“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也叫“临刑关怀”。让其认罪伏法。
《唐律》号称“一准乎礼”;南宋法官也认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在调和“法”与“礼(人情)”的关系中,古人还强调了法律之外的伦常、息讼、恤刑、人情等方面的原则,这些原则直接影响到死囚最后几个月或几天的待遇优劣。
伦常方面,汉朝的法律有“听妻入狱”的规定,即对娶妻无子的死囚犯,允许其妻入狱,待妻子怀孕后再行刑。“听妻入狱”被公认为古代悯囚思想的一个亮点。虽不能说此立法的用意是出于保障罪犯人权,但于伦常角度,有利于维护“五伦”中的“父子”之伦,客观地保障了社会安定,不失为好事一桩。但以现代人的观念来看,这种做法对于死囚妻子生下的孩子来说,也是十分残忍的。
恤刑方面,为了防止滥杀,古代除在死刑审核程序上严格把关外,还有其他的规定。如汉景帝时曾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等(死刑犯),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遇到战争或特殊历史时期,青壮年死刑犯亦可免于执行,给他们上战场杀敌立功以求得到宽恕的机会。如汉初猛将英布就曾是十恶不赦的死囚,《水浒传》里的宋江、武松等人都( 推荐阅读:英语美文欣赏,更多文章访问WwW.afbbb.Cc)是杀人重罪,以死囚身份刺配充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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