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男性性权利也应治以强奸罪
2022-03-01 来源:文库网
□杨涛(江西检察官)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初看新闻,感觉到很振奋,因为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追究刑事责任。在以往,侵犯男性性权利的案件,基本没有得到刑事处罚。但仔细一看,不免有几分泄气。因为,法院虽然惩罚了施暴者,却不是以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名义,以“故意伤害罪”判刑的。换言之,倘若这位42岁男保安对他的18岁的男同事“强奸”损伤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那么他根本不可能被治罪。
因为,当前刑法中根本就“不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强奸罪,刑法明确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违背男性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不能
算强奸罪了。当然,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奸”,还是有法可依的:刑法规定了“强制猥亵儿童罪”,但不构成“强奸罪”。唯独成年男性的性权利,游离于刑法保护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