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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4号令不再使用了吗(3)

2023-02-23 来源:文库网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辅导员。
五、职称与职级
第十七条高校应结合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相应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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