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婚合法化回头看中国古代同性恋发展史(2)
2023-12-31 来源:文库网
男同性恋的婚姻形式成为“契兄弟”,不像上流阶层钟情艳丽小倌,民间老百姓不论贵贱美丑,都常常选择积攒一定的财富去结成这种类似婚姻的契兄弟关系,年长的称为契兄,年幼的称为契弟,两人像夫妻一样生活,两家人也像亲家一样往来。(“无论贵贱妍媸,各以其类相结,长者为契兄,少者为契弟,其兄入弟家, 弟之父母抚爱如婿,弟日后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其相爱者,年过而立者,尚寝处如伉俪。”——《敝帚斋余谈》)
此外,同性恋婚礼也像异性恋婚礼一样有 “彩礼”、“下聘”、“受聘”、“洞房花烛”之类的仪式,成婚后的生活方式也和异性夫妻也相去不远(《无声戏·男孟母教合三迁》)。
同时,女同性恋结契的兴起也体现了民间同性恋风气的流行,说明同性恋婚姻已不在局限于男性。女同性恋之间也有各种婚姻形式,其中有积蓄的人甚至会选择举办和异性恋婚姻类似的婚礼仪式,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而朋友们也“群往贺之”。履行了仪式之后“女同坐卧起居,无不形影相随,曾梁鸿、孟光不足比其乐也。”(《闽都别记》)2011年李冰冰主演的电影《雪花秘扇》就讲述了有关行客(女同性恋伴侣的一种称呼)的历史往事。
03
同性恋婚姻——婚内有性
婚外有制度保障
同性恋婚姻虽由性别相同的两人组成,但依然有丰富的性生活形式。《闽都别记》就有这样的记录:“虽不能具有男女之形式,实具有男女之乐趣……此言不雅训,缙绅先生难言之。”说的就是女同家庭也和寻常夫妻一样,有性关系存在。
《永明县志》也讲到了相关风俗:“此风桃州尤甚,其母亦为女计消遣,访他家之女年貌相若者,使其女结为内交(桃州谓之行客) 相处以切磋针黹其间……况且有因此而含垢包羞者……” 含垢包羞便是指结拜姐妹间的亲密行为,包括性行为。
另一处涉及到的女同性恋性生活的就是《清稗类钞》记载的“磨镜党”。这是清末上海的一种女同性恋团体,书中记录了一位叫洪奶奶的妓女常常与女子有亲密举止,两女相爱,亲密无间,更甚于男女之间的欢好。(“沪妓有洪奶奶者,佚其名……而妇女与之昵,俗所谓“磨镜党”是也,洪为之魁,两女相爱,较男女之狎蝶为甚”《清稗类钞》)。
另外,从现有记载来看这种同性恋间的婚姻不仅能得到父母亲朋的认可,而且当地包括道德、法律、习俗的整个社会环境也是认可接受的。在经济权利、财产继承上也有各种相关记载(“彼辈更择有后代以承继其财产,后其嗣女复结一金兰契,若媳妇然,如血统之关系,亦云奇矣”《闽都别记》)。
不仅如此,对于结契关系的破裂也有规定,如果在结契期间有二心的人则需接受责问和一定程度的惩罚(“契约既经成立,或有异志,即以为背约,必兴娘子军为问罪之师,常备殴辱,几成一种习惯法。” 《闽都别记》)。这些风俗制度为同性恋家庭的成立提供了保障。
明清两代是同性恋的极盛期,尤其是男风,是当时社会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平民百姓情感生活和性的一部分,甚至成为当时家庭婚姻生活的另一种补充形式。诚然,当时以男风兴盛为代表的同性恋环境和“金兰契”“契兄弟”这样的同性恋婚姻形式或许并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但其宽容的社会氛围与丰富的婚姻形式却对我们现代婚姻制度以及同性恋现状等问题有着积极的参考意义。
古代同性恋婚姻制度固然有其时代特点,但无论它的呈现形式是怎样的,我们都能看到人类社会的多样性。每当我们多了解一点历史发展,我们对自身以及社会的认识就更丰富一点。
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是什么制度,爱和自由都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此外,同性恋婚礼也像异性恋婚礼一样有 “彩礼”、“下聘”、“受聘”、“洞房花烛”之类的仪式,成婚后的生活方式也和异性夫妻也相去不远(《无声戏·男孟母教合三迁》)。
同时,女同性恋结契的兴起也体现了民间同性恋风气的流行,说明同性恋婚姻已不在局限于男性。女同性恋之间也有各种婚姻形式,其中有积蓄的人甚至会选择举办和异性恋婚姻类似的婚礼仪式,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而朋友们也“群往贺之”。履行了仪式之后“女同坐卧起居,无不形影相随,曾梁鸿、孟光不足比其乐也。”(《闽都别记》)2011年李冰冰主演的电影《雪花秘扇》就讲述了有关行客(女同性恋伴侣的一种称呼)的历史往事。
03
同性恋婚姻——婚内有性
婚外有制度保障
同性恋婚姻虽由性别相同的两人组成,但依然有丰富的性生活形式。《闽都别记》就有这样的记录:“虽不能具有男女之形式,实具有男女之乐趣……此言不雅训,缙绅先生难言之。”说的就是女同家庭也和寻常夫妻一样,有性关系存在。
《永明县志》也讲到了相关风俗:“此风桃州尤甚,其母亦为女计消遣,访他家之女年貌相若者,使其女结为内交(桃州谓之行客) 相处以切磋针黹其间……况且有因此而含垢包羞者……” 含垢包羞便是指结拜姐妹间的亲密行为,包括性行为。
另一处涉及到的女同性恋性生活的就是《清稗类钞》记载的“磨镜党”。这是清末上海的一种女同性恋团体,书中记录了一位叫洪奶奶的妓女常常与女子有亲密举止,两女相爱,亲密无间,更甚于男女之间的欢好。(“沪妓有洪奶奶者,佚其名……而妇女与之昵,俗所谓“磨镜党”是也,洪为之魁,两女相爱,较男女之狎蝶为甚”《清稗类钞》)。
另外,从现有记载来看这种同性恋间的婚姻不仅能得到父母亲朋的认可,而且当地包括道德、法律、习俗的整个社会环境也是认可接受的。在经济权利、财产继承上也有各种相关记载(“彼辈更择有后代以承继其财产,后其嗣女复结一金兰契,若媳妇然,如血统之关系,亦云奇矣”《闽都别记》)。
不仅如此,对于结契关系的破裂也有规定,如果在结契期间有二心的人则需接受责问和一定程度的惩罚(“契约既经成立,或有异志,即以为背约,必兴娘子军为问罪之师,常备殴辱,几成一种习惯法。” 《闽都别记》)。这些风俗制度为同性恋家庭的成立提供了保障。
明清两代是同性恋的极盛期,尤其是男风,是当时社会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平民百姓情感生活和性的一部分,甚至成为当时家庭婚姻生活的另一种补充形式。诚然,当时以男风兴盛为代表的同性恋环境和“金兰契”“契兄弟”这样的同性恋婚姻形式或许并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但其宽容的社会氛围与丰富的婚姻形式却对我们现代婚姻制度以及同性恋现状等问题有着积极的参考意义。
古代同性恋婚姻制度固然有其时代特点,但无论它的呈现形式是怎样的,我们都能看到人类社会的多样性。每当我们多了解一点历史发展,我们对自身以及社会的认识就更丰富一点。
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是什么制度,爱和自由都是人类永恒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