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卓养母被取保候审(孙卓养父母会被判刑吗)(2)
2023-05-16 来源:文库网
【拐卖儿童应当如何惩罚?】
近年来,随着侦查科技手段的提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受到了卓有成效的打击,但由于种种原因,该类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直都是以较重刑罚进行惩处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也就是说,一旦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会面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则面临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而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被处以死刑。
【应当如何完善法律体制,是否可以做到买卖同罪?】
在如此的高压管制之下,拐卖儿童行为仍旧层出不穷,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中国有极其庞大的收养儿童需求。仅仅就失独家庭一项,目前就有百万以上,另外,部分地区仍旧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没有儿子不行,不惜通过非法购买、收养儿童的方式进行满足;第二,在非法购买需求大的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成本低,犯罪后果极小,导致卖方市场的呈现,从事拐卖的犯罪分子不惜为了金钱铤而走险。
在该案中,孙卓的养父母通过人贩子吴某某收买获得孙卓,该行为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该罪的属于轻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养父母对孩子的照顾、二者之间产生的较深感情等,很少将该行为入罪。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孙卓4岁被拐后被送至现在的养父母家抚养,如今正在上高中,成绩中上等。如果是养父母收买,且他的养父母没有虐待他,对他也不错,则可视为犯罪情节较轻。但如果孙卓的养父母为了达到收养目的,而与人贩子一起合谋拐卖孙卓,则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有些人说只要“买卖同罪”,就能解决问题,实则不然。
在《人民检察》中,相关学者表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收买方的刑事责任不宜提升至拐卖方的高度,拐卖方的刑罚重于收买方是有原因的:一是收买方和拐卖方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拐卖犯罪处于核心链条,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危害性显然低于拐卖犯罪,其刑事责任轻于拐卖犯罪也是合理的。二是差异化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分化瓦解收买方和拐卖方之间的“攻守同盟”,有利于侦破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对收买方予以较轻处罚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被拐卖儿童在收买人处生活的时间显然长于在拐卖人处的时间,如果对收买人设置更重的刑罚,将使收买人处于恐惧与担忧状态,继而影响儿童的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 (详见《人民检察》2015年第16期)
近年来,随着侦查科技手段的提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受到了卓有成效的打击,但由于种种原因,该类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直都是以较重刑罚进行惩处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也就是说,一旦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会面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则面临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而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被处以死刑。
【应当如何完善法律体制,是否可以做到买卖同罪?】
在如此的高压管制之下,拐卖儿童行为仍旧层出不穷,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中国有极其庞大的收养儿童需求。仅仅就失独家庭一项,目前就有百万以上,另外,部分地区仍旧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没有儿子不行,不惜通过非法购买、收养儿童的方式进行满足;第二,在非法购买需求大的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成本低,犯罪后果极小,导致卖方市场的呈现,从事拐卖的犯罪分子不惜为了金钱铤而走险。
在该案中,孙卓的养父母通过人贩子吴某某收买获得孙卓,该行为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该罪的属于轻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养父母对孩子的照顾、二者之间产生的较深感情等,很少将该行为入罪。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孙卓4岁被拐后被送至现在的养父母家抚养,如今正在上高中,成绩中上等。如果是养父母收买,且他的养父母没有虐待他,对他也不错,则可视为犯罪情节较轻。但如果孙卓的养父母为了达到收养目的,而与人贩子一起合谋拐卖孙卓,则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有些人说只要“买卖同罪”,就能解决问题,实则不然。
在《人民检察》中,相关学者表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收买方的刑事责任不宜提升至拐卖方的高度,拐卖方的刑罚重于收买方是有原因的:一是收买方和拐卖方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拐卖犯罪处于核心链条,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危害性显然低于拐卖犯罪,其刑事责任轻于拐卖犯罪也是合理的。二是差异化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分化瓦解收买方和拐卖方之间的“攻守同盟”,有利于侦破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对收买方予以较轻处罚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被拐卖儿童在收买人处生活的时间显然长于在拐卖人处的时间,如果对收买人设置更重的刑罚,将使收买人处于恐惧与担忧状态,继而影响儿童的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 (详见《人民检察》2015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