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主要的争议焦点,还是因为事发当天,在何强一方事先挑衅约战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斗殴,在主观前提上,双方均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性质,客观上双方均持有刀具并产生了械斗的行为,最终导致了3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自此,社会各界对该事件的关注,远远超过了“菜刀队VS砍刀队”本身。实质上,这涉及到法律在对暴力追讨“赌资”行为的定性问题,被追债一方即使采取强烈的措辞拒绝偿还赌债,事实上也并不违法,反而契合法律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本意。因此,此案件的审理,将成为对暴力追讨“赌资”行为的定性的标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