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师性侵男学生判猥亵 法律歧视男童?
2023-05-14 来源:文库网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通常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
性侵男学生判猥亵
据现代快报5月31日报道,江苏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报道称,该女老师在担任受害人班主任期间,先后数次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于,犯罪事实与判决定性并不相符。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而在本案中,“女教师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显然与该罪客观表现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不相符合。因此,笔者认为将该女教师的行为定性为猥亵儿童罪并不准确。
那么,该女教师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显然,该罪名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而本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男生,金坛区法院未判强奸罪,在法律层面上也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