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查老婆出轨证据 5旬男子花30万请侦探捉奸(2)
2023-05-14 来源:文库网
2014年年初,侯先生把自己的这一烦闷向自己最好的朋友张某诉说。张某说他有一个姓刘的朋友做“私人侦探”好多年了,不但有先进的科技追踪器材,还有高超的追踪侦察技术,可以帮他搞到妻子出轨的确凿证据。
侯先生听了幡然心动,当即表示费用不是问题,只要能“捉奸在床”。同年1月20日,在张某的介绍下,侯先生和“私人侦探”刘某见了面,两人很快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
约定侯先生聘请刘某对其妻进行跟踪并掌握相应证据,并在2015年2月8日前要当场捉到侯先生的妻子与徐姓男子有不正常男女关系的证据,侯先生先给付30万元作为报酬,如刘某不能按约履行,则应无条件退还原告28万元并保守秘密,而不管成与不成,那剩余的2万就算是辛苦费。
随后几天,侯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或交付现金方式共付给刘某30万元。
此后,侯先生经常向刘某催问事情的进展情况,而刘某每次均说正在跟踪,让他再等等。于是侯先生就满怀信心地等下去,没料这一等就等了一年。
2015年2月8日是约定刘某向他交付证据的最后期限,但是当侯先生拨打刘某的手机时,却发现他的手机竟然关机了,而当初从中牵线的张某也不知道刘某的行踪。
多次寻找刘某未果,侯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南通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不当利得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侯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协议的原件、银行卡转帐记录、刘某出具的收据等证据。
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了传票,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开庭审理。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就委托收集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起诉条件,遂驳回原告侯先生的起诉。
侯先生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先生雇请刘某调查其妻子是否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要当场捉到”,意欲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协议”具有非法内容和目的,违反公序良俗,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刘某不具有行使侦查权、调查权的法定资格。本案双方基于非法调查权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不属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套用一句俗话:“要是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男人出轨会在生活中很多细节露出马脚,“红杏出墙”也会有这六个方面最为明显的变化:
侯先生听了幡然心动,当即表示费用不是问题,只要能“捉奸在床”。同年1月20日,在张某的介绍下,侯先生和“私人侦探”刘某见了面,两人很快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
约定侯先生聘请刘某对其妻进行跟踪并掌握相应证据,并在2015年2月8日前要当场捉到侯先生的妻子与徐姓男子有不正常男女关系的证据,侯先生先给付30万元作为报酬,如刘某不能按约履行,则应无条件退还原告28万元并保守秘密,而不管成与不成,那剩余的2万就算是辛苦费。
随后几天,侯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或交付现金方式共付给刘某30万元。
此后,侯先生经常向刘某催问事情的进展情况,而刘某每次均说正在跟踪,让他再等等。于是侯先生就满怀信心地等下去,没料这一等就等了一年。
2015年2月8日是约定刘某向他交付证据的最后期限,但是当侯先生拨打刘某的手机时,却发现他的手机竟然关机了,而当初从中牵线的张某也不知道刘某的行踪。
多次寻找刘某未果,侯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南通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不当利得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侯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协议的原件、银行卡转帐记录、刘某出具的收据等证据。
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了传票,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开庭审理。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就委托收集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起诉条件,遂驳回原告侯先生的起诉。
侯先生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先生雇请刘某调查其妻子是否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要当场捉到”,意欲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协议”具有非法内容和目的,违反公序良俗,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刘某不具有行使侦查权、调查权的法定资格。本案双方基于非法调查权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不属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套用一句俗话:“要是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男人出轨会在生活中很多细节露出马脚,“红杏出墙”也会有这六个方面最为明显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