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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师生恋”引发的命案发人深思!(2)

2022-03-01 来源:文库网
杀“情敌”的学生已经锒铛入狱。乱伦的女教师却只是“被校方停职”。我不禁要问,假如一个男教师与未成年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恐怕早绳之以法了。因为法律上成年人和未成年之间没有“通奸”一说,只能以强奸罪论处。而现行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主体都是男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了。生理学常识告诉我们,人类的生理需要是最原始也是最低级的需求,当人类的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一定的积欲,这种积欲在适当条件的刺激下就会爆发。女教师在其变态的心理下,产生引诱、强奸学生的欲望亦不足为奇。
一个女性如果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只要有一些适当的挑逗行为即可,而不管该男性是否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只要他的生理是正常的。两个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被女教师挑逗得神魂颠倒,直至走上犯罪道路。应该说,女教师罪不容恕。女性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专家应该从此案中得到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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