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2022-02-28 来源:文库网
《解释》在当前可以减少“闪离”
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又看了近两个月来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上对《解释》的讨论,深知争论的焦点在《解释》的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也就是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上。
第七条写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写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如此规定的好处是:一、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现实生活中为了得到对方的房子而结婚,为了瓜分对方的房子而离婚的不良动机。二,与此相应地,也会或多或少地减少“闪婚”和“闪离”,从一个角度上降低中国的离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