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学三定律(3)
元原则:机器人不得实施行为,除非该行为符合机器人原则。
第零原则: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整体,或者因不作为致使人类整体受到伤害。
第一原则:除非违反高阶原则,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或者因不作为致使人类个体受到伤害。
第二原则: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除非该命令与高阶原则抵触。
机器人必须服从上级机器人的命令,除非该命令与高阶原则抵触。
第三原则:如不与高阶原则抵触,机器人必须先保护上级机器人,再保护自己之存在。
第四原则:除非违反高阶原则,机器人必须执行内置程序赋予的职能。
繁殖原则:机器人不得参与机器人的设计和制造,除非新机器人的行为符合机器人原则。
繁殖原则编辑
罗杰·克拉克把最后一个原则命名为“繁殖原则”,而没有称为“第五原则”,是有道理的;仅就其内容看,的确很难确定这一个原则到底应该放到什么位置上。他把机器人按履行内置职能放在执行人类命令之后,认为服从人类命令优先于执行本职工作,总体上也无问题。但把机器人保护自身存在置于执行本职工作之前,颇有值得商榷之处。此外,这些原则除调整人与机器人的关系之外,还涉及机器人之间的部分关系,这是超出原有原则范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