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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权分立制度的实践 以英美为例

2023-04-08 来源:文库网

浅谈三权分立制度的实践 以英美为例

本文核心词:英美法
英国的分权模式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形式。特点是行政权和立法权实行典型的权力结合。英国真正行使权力的是下院。议会的下院亦称众议院。下院议席是根据各政党所得选票多少来分配,得票最多的党成为执政党。该党领袖经英王批准,即成为首相.下院议员的产生与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密切相关。下院是立法体制的主体,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行使财政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
英国的内阁由枢密院中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内阁由首相选择重要部门的大臣组成。一般来讲,执政党的领袖人物都是内阁重要成员。大臣必须对首相负责,并服从首相的意志.内阁大臣若坚持已见,只能辞职。由于内阁由议会产生,阁员首先是议员,这就决定了内阁和议会在组织人员方面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决定了内阁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必须向议会汇报工作,接受议会监督。同时,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在重大问题上保持一致。否则,或由内阁集体辞职,或请求君主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作为三权中的司法权,在英国是由各级各类法院、上议院和大法官行使。英国法院种类很多,主要是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民事法院系统由三级构成,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构成。最高司法机关是上议院,其司法职能由大法官和上诉审贵族行使。上院可审理有关贵族的案件,也可审理下院提出的弹劫案,其判决是终审判决。
美国的分权模式是孟德斯鸿分权理论的典型体现。特点是三权独立而交错制衡,美国的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两院议员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参众两院是美国决策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西方国家最有权势的代议机构,这种优越地位与美国宪法关于国会的规定有直接的联系。按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是独立的。国会议员既不受政党约束,也不受政府牵制,在许多问题上可以自由发表意见。
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这就确立了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地位和权力。即国家元首、主要外交家、武装力量总司令、主要立法者、最高行政长官。作为国家元首,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任命大使,接见外国使节,主持欢迎外国元首的仪式;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总统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各部部长及其他高级官员;作为武装力量总司令,总统统帅三军,握有最高军事指挥权,作为主要立法者,总统享有立法倡议权、立法否决权、委托立法权等。由于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宪法和选民负责,而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和国会各自拥有宪法所授予的权力,在不同的权力主线上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美国的法院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构成。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两项重要权力,它对宪法的解释不是阐明宪法条款的含义,而是宣布某项法律、行政条例或是总统命令违宪。因此,它行使司法审查权,往往成为改变宪法的重要手段,即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作出,即成为宪法惯例,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
英美两国的分权体制不同也导致权力制衡的方式不同,英国议会拥有倒阁权等多种途径限制行政权力,内阁也可提请解散议会提前大选,大法官由行政首脑任命,而议会上院有权重申案件,大法官可以利用自己的多重身份来制约行政与立法权;美国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议会的法案也可以被总统否决,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国会可以弹劾大法官,法官可以利用对法条的解释权来制约其余两方。
结语:相比较下两种权力分立模式各有千秋,但都维护了资产阶级统治,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也实现了权力之间的制约,减少了权力滥用的情况,对于民主模式具有极大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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