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吕丽萍的言论自由和金马奖封杀令
2022-02-28 来源:文库网

《吕丽萍有言论自由,金马奖无封杀权力——言论自由、平等逻辑和同性恋》(以下简称《吕文》)发表之后,不少疑似同性恋的人以各种方式和我讨论同性恋问题,遗憾的是有异议者无力反驳以致不能再激发更多的思考。至于有的人仍然习惯不是朋友就是敌人的两分法来看待言论;有的人甚至断章取义抓住转述的“对于反同性恋人士来说,光不能生育这个反对理由就足够了”说我以不能生育为由反对同性恋,等等,这些人不是理解能力有欠缺,就纯粹是故意曲解。
正如我撰文论证并预测某些人的某种行为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只是司法上的实然态度一样,所适用的现行法律在立法、道德、宗教或是其他方面的对错与否我根本没去评价,你不能因此断言我在立法或是其他方面的应然态度。同样,《吕文》自始至终适用法律分析言论自由和平等逻辑,违法的言论不受法律保护,不违法的言论就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必要判断哪种性取向的正误,也没有必要表态支持或反对同性恋。
像《吕文》一样,我先提一个问题:如果你赞成两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你赞成三人或三人以上多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婚姻或异性婚姻合法化吗?如果你选择不赞成多人婚姻,不妨说明为什么同是自愿,两人婚姻和多人婚姻不应当被平等对待?

一 废除婚姻最平等
有的人以为同性婚姻纯属同性恋的个人自由和私人选择,人们不应干涉他们的个人自由和私人生活,据此批评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都不懂平等,没有尊重同性恋的自由。这种认识乍一看很有道理,其实有很明显的缺陷。许多博学多识之士深思熟虑之后仍然反对同性婚姻,是因为他们想得更多、更远和更深。
如果个人自由和私人选择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正当理由,人们就必须保持一致,平等地用这个正当理由对待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人、纷繁芜杂的观念和各种各样的婚姻。那么:死前留下结婚遗愿的死人也可以和活人自愿登记结婚;一对成年父女或母子也可以自愿登记结婚;一个人也可以和自己自愿登记结婚;几个女人同时爱慕一个男人或者几个男人同时爱慕一个女人,他们当然也可以自愿登记结婚……
既然两人自愿结婚不是问题,为什么要限制人数反对几个男人或几个女人自愿登记结婚呢?伊斯兰教国家的婚姻法律原本就是一个男人可以与四个女人结婚,那么伊斯兰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了,完全可以是一个同性可以和四个同性结婚,也即不超过五个同性都可以自愿结成同性婚姻。平等论之,一百个人自愿登记结婚或一千个人自愿登记结婚有什么关系呢?到了那时候,恐怕世界纪录天天飙高,有人去争创同一个婚姻的结婚人数之最,反正结婚离婚都很方便。同性恋不能自然生育等理由真的不算什么,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观念都有,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必将反噬自己,同性恋也无法预料自己想要的平等最终会带来什么后果。尽情发挥你的想象力,各种千奇百怪的婚姻和自愿行为将会层出不穷,迟早有一天也会让许多同性恋痛恨甚至无法容忍。可能在某个时候,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又都不得不联合起来,一起反对那些他们全都无法容忍的婚姻和自愿行为。

贝内特(William Bennett)希望同性结合不要干扰婚姻,因为传统婚姻根植在男女不同且互补的本性上,有其自然目的基础,正是通过这种传统婚姻及其价值观,人类才能自然地繁衍、养育和教育下一代,造就了现在的文明和社会。而为了同性结合去扩大婚姻定义,会被其他人更进一步继续扩大运用到其他方面,包括同性恋在内的人类整体最终必将深受其害。个人自由和私人选择的理由平等适用在所有的人和婚姻,深思熟虑之士已经预见到最平等的结局:只有废除婚姻对各方才是最公平的——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之外的第三条道路。
在金斯利(Michael Kinsley)看来,既然婚姻完全是个人自由和私人生活的事,国家就应当拒绝一切形式的干预,包括拒绝办理一切结婚登记或给予其他认可形式等。其中的道理就是从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出发,既然国家管理公共生活,不干预个人自由,那为什么国家要行使相关权力登记和认可婚姻呢?国家完全可以拒绝登记和认可一切婚姻,以后在法律意义上再也没有婚姻了,全部交由私人自己处理。一句话也行,一个默契也行,无论什么形式都可以组成民间婚姻;你喜欢把婚姻叫什么名字,是你的个人自由;你爱和几个人结婚纯粹是你们的私人生活,没人干预你们;你们喜欢在墓地或者厕所结婚,全都没问题;……至于这些民间婚姻发生各种法律问题怎么办?金斯利认为把婚姻法改为同居法即可,人们同居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金钱、继承、收养和保险等等法律问题都可由同居法律解决。

废除婚姻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在平等的法律上具有超然的中立性,司法只要解决同居关系的法律适用,不会卷入婚姻有关的各种道德和宗教争论,这明显优于简单地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的立法。然而,这只解决部分平等问题,如果要继续解决,深思熟虑之士预计下一步也许将轮到废除家庭,也即在法律意义上再也没有家庭。虽然不是因为同性恋问题而起,理由和时机也相异,但马克思主义( Marxism )早就预言在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后,两性关系将变成纯粹的私人事务,社会无需干涉私人事务,婚姻和家庭必将消亡。这和深思熟虑之士想到的废除婚姻殊途同归。[page]
二 同性恋也要珍惜言论自由
同性恋希望人们考虑他们的处境和诉求,许多人也愿意倾听同性恋的心声和诉求,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去解决问题。这就有个先决问题:在同性恋表达和人们倾听的的过程中,都必须借助言论自由。看起来同仇敌忾,实际上暗流汹涌,正是极权社会的特征。每个独立人格的个人都有独立的思想,也因此会有独立的言论,如果同性恋群体始终只有一种声音和诉求,这反而不正常。同性恋群体内部没有言论自由,某些言论和声音被压制,就会导致某些言论和声音难以传到外部或者让人忽略,其他外部人就难以知悉和了解情况,也就难以在了解全面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决断。

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女权哲学里也有女同性恋的哲学,比较女权哲学的派别,简单来说同性恋的主张也可以划成三种:
第一种是同性恋至上主义。他们致力于实现同性恋比异性恋优越的地位,许多人可能认为这很极端,但为什么在现实中异性恋有比同性恋优越的地位呢?其实,就像女权哲学中也有一派女权至上主义的目的是实现女性比男性优越的地位,不足为奇。只要没有违法,他们有鼓吹同性恋至上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二种是同性恋平等主义。他们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主力军,其目的是实现同性恋和异性恋完全平等的地位。目的虽然一样,但是从手段上看,他们内部也分化成两派:强形式这一派的手段其实是同性恋至上主义的,他们往往认为只要平等目的良好,可以不择手段;弱形式这一派较为注重方法,凡事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反对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在女权平等主义里头也有女权平等主义,其内部也有手段上的激进和自由等差别。
第三种是同性恋差别主义。他们承认同性恋和异性恋天生的差别,要求根据这种差别实现国家和社会所能带给同性恋的最大化平等,这种最大化平等不一定是同性恋平等主义所主张的完全平等地位。例如有的人可能不追求同性婚姻,有的人可以接受在权益方面与异性婚姻有所不同的同性婚姻等等。在女权哲学里也有女权差别主义,她们多是希望做一个贤妻良母,不追求和男人完全平等的地位。她们往往认为男女天生就有差别,过于片面强调男女完全平等会让这个社会更加糟糕,出现孩子缺少母爱或家庭无法维系等等情况,给各方带来更大的恶果,所以应当根据男性和女性的互补特征来追求女性的最大化平等。但对于某些女权至上主义者或女权平等主义者来说,这个女权差别主义没有挑战到平等核心,根本不是女权。在同性恋群体里也有同性恋差别主义的主张,但未必得到同性恋至上主义者或同性恋平等主义者的认同。

假如把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认识作为一种相对的真理,国家立法在某个合适的时候也愿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和平衡同性恋的主张,那么可以接受同性恋的哪一种主义呢,或者说哪一种主义才是真理呢?麻烦的是每种主义里还分出许多派别,那么,哪一种主义的哪一种派别才是真理呢?也许在同性恋现有的各种主张里,已经有一种或多种认识是真理,因此需要人们全面了解各种主张后去辨别出来;也许在其中还没有哪一种认识是真理,因此需要人们在了解全面的基础上去提出更多可能符合真理的主张;……可以看到,同性恋个体表达自己的心声也离不开言论自由,如果同性恋个体不能理解和珍惜其他人的言论自由,最终也会丧失自己的言论自由。
三 人们借助言论自由辨识真理
如前所述,假如人们认为已经被规定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歧视是一种相对的真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里的“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不妨认为是真理。这个真理可以讨论吗?如果这个法律条文不能讨论,人们岂不是只能谈坚决支持而不能谈废除或修改,否则就违法了?社会上如此多人天天都在讨论应当废除或修改哪个法律,他们岂不是也违法了?显然,你也会认为人们有权利讨论这些已经被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真理,人们讨论制定的法律条文是否合理是基于立法的理由而不是基于歧视的理由,也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其目的、动机和行为没有触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page]

那好,为什么已经被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种种真理都可以被讨论,甚至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都可以自由讨论婚姻法律的废除或修改,但是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制的反对同性恋言论不可以被发表或被讨论呢?这些认为反对同性恋言论不可以被发表或被讨论的人信念如此强大,也许他们认为他们已经找到了一个真理:支持同性恋的各种理由是真理,反对同性恋的各种理由就是违背真理。好的,假如承认支持同性恋的各种理由都是真理,既然其他真理可以被讨论和反对,为什么关于同性恋的真理不可以被讨论和反对呢?他们没有给出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
对于许多反对派和中间派而言,他们其实也不关注同性恋的身体、精神和同性行为,也不会因为这些原因去贬低人,但他们不能接受道理上的双重标准。也因此,我在《吕文》忠告支持派:“反对派的言论自由得不到保护,中间派的言论自由当然也得不到保护,只会将中间派推到反对派。”他们认为非同性恋也是人,同性恋也是人,非同性恋可以被合法批评,同性恋为什么就不能被合法批评?有的人以同性恋都有颗脆弱的“玻璃心”辩护,这就陷入悖论之中。研究和论证下去,最最脆弱的“玻璃心”也不过是心理残疾,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把同性恋群体归为心理残疾的残疾人即可,谁歧视同性恋就是歧视残疾人,因为法律规定有“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所以歧视作为残疾人的同性恋违法,以后就不用再多说了,到那时候孙海英认为同性恋“肮脏”、“犯罪”和“毁灭人类”等,就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而违法。但详加审视,既然这个群体心理残疾,他们主张同性婚姻合法化,岂不是更有问题,一方面同性婚姻缔结者可能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立法鼓励心理残疾人士之间结婚也不是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其他残疾群体也会纷纷仿效要求为他们制定专门的法律。“玻璃心”的辩护理由有很多问题,而且许多同性恋可能根本不去考虑被归类为残疾人所带来的特殊法律保护好处以及其中的道理,光是被归类为残疾人就绝对无法忍受。这就是了,其实许多反对派和中间派从来就没有认为同性恋是心理残疾的残疾人,他们把同性恋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看待。可是某些支持派在行使权利时把自己当作和反对派一样的人看待,在承担义务时却不把自己当作和反对派一样的人看待,享受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要求平等,承担容忍他人的合法言论义务时要求高人一等。选择性的双重标准推论下去,最后总是悖论多多。

既然认为自己真理在握,为什么如此害怕他人讨论和反对?这显然不合情理。密尔(John Mill)就认为,不管是真理还是谬误,对任何言论都应当给予竞争的机会。人们不宜预先假定哪种意见必定是真理,因为任何人都不是上帝,没有经过比较、反驳和辩论,单单看某种意见无从判断是不是真理。他说:“对于一个意见,在各种场合的交锋中,未被驳倒,从而被认为它是真理,这是一回事。但一个意见不允许别人进行批评,却被当做真理,这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有天地之别。我们之所以能够假定一个意见为真理,正是可以完全自由地反对、反驳这个意见为条件,此外别无条件来确保人类的意见的正确。”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Abrams v.United States)的言论自由和真理探索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Holmes)也阐述并发挥了密尔的理论:“当人类意识到时间已经平息了许多挑起事端的信条后,他们最终可能会更加确信,真理的最好检验标准是思想在自由交流过程中为人所认可的程度。他们会相信思想的自由交流最能实现他们所追求的目的。真理是愿望可以稳妥实现的唯一基石。这完全符合宪法原则。这是一项试验,就如同整个生命都是一场试验一样。”

同性恋的支持派及其内部的各种派别大可认为并鼓吹自己对同性恋的认识是一种真理,这是你们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同性恋的反对派及其内部的各种派别也大可认为并鼓吹自己对同性恋的认识是一种真理,这也是你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其他派别和其他人也有同样的言论自由权利,只要不违法就行。哪一种认识是真理?你们没有说出来谁也不知道。你们就算说出来,也不是真理在握,还得接受公众的评判和历史的检验。也有可能哪一种认识都不是真理,那就继续研究、发言、讨论和交流吧。
回到本文开篇的问题,我在此不作回答,因为我想了解更多之后再作回答。如果《吕文》和本文涉及到的各派别的种种观点,你无须言论的传播和交流就已经完全独立地想到了,那你可能是天才人物,也许你可以不需要言论自由,那么请你告诉人们你会怎样回答,以及应当如何解决这些同性恋相关的争议。如果不是,你我不过是常人而已。即便对真理毫无兴趣,也知道侵害言论自由会扼杀我们的求知欲、想象力和其他种种禀赋,没有言论的自由传播和交流我们就无法了解更多知识,无法作出更多的思考,也就无法做出更好的判断,就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