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两起婚姻家庭案件成功调解
2022-02-28 来源:文库网

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根据司法部规定,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援助范围已由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扩大至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婚姻家庭、困难职工和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近日,工作站就为两起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律师的援助下,两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2001年1月3日,原告牛某与被告杨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23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未能妥善处理,逐渐发生矛盾和争执。2011年2月,牛某起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由其抚养,由被告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1万元等。收到原告起诉状后,被告慕名来工作站申请援助,工作站指派李飞、王秀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工作站冀云峰主任的指导下,针对被告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孩子的具体情况,制定办案思路。开庭时,律师根据收集的证据,提出女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在双方坚持离婚的情况下,经法官及其律师说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其他再无争议。

2008年4月,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7日,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一子。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脑、电视机、DVD、电脑桌椅、金银首饰等。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2011年1月6日,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归其抚养,由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由女方返还男方彩礼45000元;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诉讼费由女方承担。收到男方起诉状后,女方来到工作站请求援助,工作站指派李飞、王秀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女方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但对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据此,律师提出双方已经结婚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且彩礼实际上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治疗疾病,抚养孩子。经主审法官和律师共同努力,耐心做工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女方每月可探视两次,财产依法分割,其他双方互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