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是1995公布实施,最近一次修改是2011年对吗
第一次在1984年5月31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称号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第二次在1999年6月30日,重新修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
此次修订后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
此次修改后,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999年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第三次修订在2011年10月29日。
修订后的《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